選舉校友校董之規定
1) 候選人資格:
a) 所有校友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,除非該校友是學校的在職教員;或他並不符合《教育條例》第30條所載校董的註冊規定。
b) 根據條例規定,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。因此,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校友校董及家長校董。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,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。
2) 人數和任期:
a) 校友校董一名。
b) 校友校董任期兩年。
3) 提名程序:
a) 選舉主任:校友會委任一名副主席為選舉主任,監察有關提名、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。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。
b) 提名期限:校友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為新任期前的一個月。
c) 提名:選舉主任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,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事項,其中包括校友校董的空缺數目、提名期限、提名方法、投票及點票日期、分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。同時選舉主任須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,有關校友校董候選人的資格和職責。每名校友會會員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。每名校友會會員最多可提名一位候選人,且毋須和議。
d)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,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。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,會將提名的截止日期延長兩個星期。若再沒有人參選,則由法團校董會提名一名校友為校友校董。
4) 候選人資料:
a)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,字數不少於二百,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《教育條例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校董註冊的理由,以助校友會會員判斷他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。
b)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於校友會網頁或登廣告發放訊息,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及候選人的簡介,並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。
5) 投票人資格:學校的所有校友均符合資格投票,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。
6) 選舉程序:
a) 投票日期: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。
b) 投票方法:為確保選舉公平,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。
c) 點票:投票與點票會同日進行,並邀請所有校友會會員、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點票工作。
7) 公布結果:
a)
選舉主任會於校友會網頁發布選舉結果。
b)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,以書面方式向校友會提出上訴,並列明上訴的理由。選舉主任聯同校長審議該上訴是否成立,如有需要將推翻選舉結果,並再次進行選舉。